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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性质及其运作和使用中的犯罪风险

积累和进步

开始一千英里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运作,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兴起。据数字货币数据分析平台“飞小号”网站数据显示,截至发稿时,已发行数字货币7722种,数字货币交易平台640个,可存储数字货币的电子钱包118个。比特币发行市值约2.11万亿元,1个比特币价值约12.31万元。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20年10月流通货币数量(M0)为81036.43亿)。相比之下,目前比特币的发行规模已经颇具影响力。美国版支付宝广场于2018年推出比特币交易,允许客户买卖。一个月前,拥有超过 3 亿活跃用户的支付巨头 PayPal 宣布将支持客户购买、出售和持有比特币。越来越多的专注投资领域区块链和数字货币领域的基金项目也将投入大量资金购买比特币,这将大大刺激对比特币的需求。未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将为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巨大变革。该领域必须为比特币时代的到来做好必要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规范准备。

一、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技术属性

2008 年 10 月,中本聪在原名为“cyberpunk”的密码学专家互动电子邮件群中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随后公开了比特币的编程源代码,并且在接下来的两年中,针对编程漏洞的修复和补丁不断发布。随着编程和密码学爱好者的不断参与“挖矿”提币以及金融资本的帮助,比特币和类似比特币的数字货币近年来如火如荼地发展。

从技术上讲,比特币是一种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协议,以安全哈希算法为加密方式的加密数字货币。 2009年1月,第一个包含50个比特币的区块正式诞生,更多的电脑爱好者,或出于科研兴趣,或出于营利淘金,继续利用电脑的算力“挖矿”获得比特币通过完成数学运算。由于比特币“四年减半”的产出机制,“挖矿”所需的算力成本不断增加。比特币的单价已经从 2008 年的 0.025 美元上涨到今年的 17,000 美元。比特币有几个特点:

01

去中心化

比特币非法集资的形式

比特币依靠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设计协议,使比特币符合点对点电子现金交易模型,无需第三方信用认证平台,完全依靠算法设计来实现完成发币、交易消费、提币全流程。区块链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交易(Transaction)、区块(Block)、链(Chain))三个部分进行概括性的讨论。

(1)Transaction:导致账本记录状态发生变化的操作,比如增加一条记录;

( 2)Block:记录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交易和状态结果,是对当前账本状态的共识;

(3)链(Chain):由区块按照出现的顺序串联起来,是整个状态变化的日志记录。如果把区块链作为状态机,每笔交易是一种状态改变的尝试,每次共识产生的区块是参与者对区块内所有交易导致状态改变的结果的确认。

比特币作为一种加密数字货币,是基于特定的算法形成数据来确认“币”的产生和所有权。数据本身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在分布式数据库中。 “矿工”计算各个节点形成的数据,然后对比特币交易过程、比特币归属地等关键信息进行认证,从而获得比特币奖励。由于获得比特币需要大量的算力,实际的“矿机”也会消耗大量的电费,这使得比特币形成了一种稀缺的“货币”。此外,比特币的“矿工”定期削减比特币的产量,以防止过度发行。这也类似于国家法定货币发行机构的“抗通胀”机制。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权威可以调解比特币的供应。控制比特币价值的主要因素来自比特币的产出和市场对比特币实现去中心化功能的需求。

02

匿名

比特币所依赖的加密算法是一种安全的散列算法,其基本散列函数是任意大小的输入字符串。可以得到一个输出值固定大小的函数,并且可以高效地计算哈希函数,即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对特定输入字符串的处理,得到输出值。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安全哈希算法可以有效保证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和防止双重支付的功能。算法设计的密码散列函数具有抗碰撞性,即它不能为两个不同的输入产生相同的输出。由于散列函数可以有效处理复杂的字符串,加密散列函数自然可以有效地用于繁琐的比特币交易信息记录和认证过程。使用安全哈希算法的比特币交易可以比作以下动作:发件人在密封的信纸上写下具体的承诺,并将信放在公共桌子上供所有人验证。收件人一打开信封,就收到了承诺。每个人都可以共同验证 Promise 发起的动作,保证 Promise 人不能撤回 Promise,即防止重复支付;但是看不到promise的具体内容,也保证了发送者来源的匿名性。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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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变

由于比特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是去中心化和匿名的,如何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如前所述,哈希函数是抗碰撞的,输出值不能反转为两个相同的输入值。这使得当有人试图篡改信息时改变原始输出值成为可能,即在使用安全哈希算法时写入特定的输入值。 “矿工”发现,交易被拒绝。虽然根据鸽巢原理,大量可能的输入被映射到一个特定的输出比特币非法集资的形式,也就是说,对哈希函数的大量输入尝试总是会发生冲突并找到相同的输出值。但这个成本是巨大的。对于一个256位输出大小的hash函数,选择2256+1个不同的值,计算每个数的hash值有机会检查两个相等的输出。比特币区块链不仅由普通的链表组成,还有一个哈希指针(一个既可以指向数据的存储位置,又可以标识数据在某个时间戳下的哈希值的指针)来作用作为每个块的指针。区块形成的时间戳(如下图所示)。

总之,试图篡改一个区块下的一条数据,会导致整个区块的哈希值发生变化。值也会发生变化,篡改者需要篡改之前所有的区块数据。以比特币今天的发展规模来看,在“矿工”的监督下,没有这样的算力来完成完整的篡改项目。

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中国的法律属性

(一)货币或商品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在这里,比特币的法律赔偿和胁迫被否定了。但是,它承认比特币的商品属性。<​​/p>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通过判例承认比特币的商品属性。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钟某利用职务便利,利用管理员插入代码修改公司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从该公司盗取了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后来被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2018年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钟某进行逮捕。

另一方面,购买“矿机”获取比特币也被认定为民事案件。有效的合同。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陈诉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涉及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和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原告在网上购买了矿机,认为《通知》中的比特币被定性为非法,因此7日内退货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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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商品或违禁品

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将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承销比特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或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人民币和外币兑换服务;发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比特币相关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金融机构对比特币的操作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态度。

《通知》第三条对比特币在互联网上的运行表现出比较模糊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和办法,互联网站点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处罚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关闭非法比特币互联网站点。”央行和一三委对比特币有绝对的禁令,为什么要在提供比特币服务的网站上留下备案和观察的空白?结合第二次监管,使用的是“现阶段”限额,可以看出央行和一科三委对比特币持保守观望态度,并未全部封杀比特币相关业务,但留下了网站提供比特币交易服务的可能性。安网、okcoin等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得以发展壮大。

近年来,国内对比特币的兴趣空前高涨,用户的热情和资金的涌入推动了火币和币安等中国创始人打造的比特币交易平台。 2018年2月,福布斯发布数字货币领域首个富豪榜,币安创始人、okcoin联合创始人赵长鹏位列第三,身家11-20亿美元,是全球唯一华人前 10 名,并登上了本期《福布斯》杂志的封面。目前,根据非小网站的数据,火币和币安位列全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综合排名前两名。虽然这两个平台的注册地在境外,但绝大多数注册用户都是中国人。可见,通知中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禁令并未停止比特币交易的发展。

(三)创新或骗局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关于防范以“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8月24日发布的“虚拟货币”和“区块链”,虚假宣传“金融创新”、“区块链”等内容,承诺高额回报,操纵虚拟货币价格走势,提高提现等非法集资行为阈值已作出风险警示。但是,由于比特币点对点交易规则的长期演进,如果通过更大的国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会有非法集资。因此,这类风险更多来源于其他小众数字货币,或者是行为者自己捏造的数字货币,比如ICO行为。 ICO于2014年首次被收录在美国出版的Merrian-Webster词典中,定义为首次公开发行和销售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的虚拟代币,是一种发行虚拟代币的新型融资工具以换取投资。 ”) 将 ICO 定义为“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并紧急停止了 ICO 项目并彻底禁止了这种融资活动。

中国没有新的数字货币。在明确规范货币发行和融资行为的前提下,行为人的ICO行为极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但是,如果行为者确实采取了比特币等发行量大的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则没有必要这样做。属于《公告》规定的范围,不构成该等犯罪。火币、币安等平台甚至开通了比特币等比特币的期货合约,丰富了比特币的金融功能。

但是,即使在美国,比特币期货市场的实物结算仍然存在很多实际问题。在我们的制度规范层面,第一轮比特币交易反应迟缓。在后续比特币期货合约到来之前,需要提前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和规范设计。数字货币本身的价值波动很大,由此衍生出的期货合约风险更加不可控。从okcoin投资者上门维权事件可以看出,如果监管者一味忽视数字期货交易所不属于传统期货交易所的范畴,将会激化投资者与新兴数字资产的矛盾。货币交易平台。既不利于相关创新科技产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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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借比特币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项目实施传统犯罪

一些涉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在本质上仍属于传统犯罪,如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投资项目,骗取受害人的财产,或盗取受害人的比特币,或胁迫受害人交付比特币。因为在这个阶段,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在规范层面得到了明确的认可。其财产价值的计量可以比拟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挂钩的方式,可以估算出实际价值,最终确定犯罪数额。

比特币诈骗犯罪的肇事者与传统诈骗犯罪的肇事者相同。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关于比特币矿机的虚构事实在实践中很常见。被告人庞某利用网店“深圳市大诚宏科电子有限公司”、淘宝网注册网店“Elibel”,发布销售“比特币矿机”的虚假消息,诱使他人向被告庞某网上商城提交购买“比特币矿机”的“互联网矿机”电子订单,并将预付款转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后,被告庞某某某诱使采购人向“支付宝”发出虚假的“已收到货款”,但未收到货,“支付宝”确认双方交易成功,将采购人货款转至被告人庞某账户。最终,庞某被法院判定犯有诈骗罪。

盗窃罪值得注意 是的,使用“矿机”偷电获取比特币的行为也将被视为盗窃罪。案例:郭志伟2019年3月30日在厂区发现电表漏油,他知道是电表漏油。在遭受破坏的情况下,他们继续开采并窃取了国家权力。 2019年4月3日,沧州供电公司对六联方管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717台矿机在作业。涉案变压器及矿机已全部转让出售。

(二)使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公告》和中银保险根据今年10月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相关风险的提示》,国家有关部门将对融资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政策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发行用于融资。活动,存在较大的犯罪风险,并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较为典型。如前所述,由于比特币交易行为较为成熟,代为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行为价格波动剧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代购不构成非法集资罪。采用发行比特币或代为购买比特币的融资方式,极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郝某等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发行类似比特币的lcc影视区块链数字货币,并通过会议、培训、线下开发。出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宣传币只涨不跌,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大众投资。期间,郝作为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参加lcc币推介会讲座,为大众宣传,并为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代购lcc币集合。 2018年3月,多名投资者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录交易后,该团伙将lcc币兑换成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继续招商引资。

汪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前曾投资比特币牟利,后联系海外“能源钚”投资平台,认为投资也是一个好项目,于是组织参与宣传交流会,口口相传,培养团队成员,吸纳社会不特定人群的资金。后来,由于多次退出,平台先停牌,后限牌,最后直接将能源锎导入“外盘”,导致价格暴跌,给投资者造成4亿多人民币的巨额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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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肇事者的行为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吸引力和公开性。不同的是,在郝某案中,肇事者郝某为了筹集影视公司所需的资金,自行发行了类似比特币的区块链虚拟货币lcc币。该行为符合《公告》中负面评价的国内ICO行为;在王某案中,肇事者王某号召他人购买特定数字货币,最终蒙受损失。可见,在目前的司法环境和金融政策下,无论是ICO行为还是宣传诱导他人购买特定数字货币,都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非法经营外汇交易

目前,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消费都不能使用比特币,所以比特币最终还是需要提现兑换成法币才能获得实际收益。在比特币兑换法币的过程中,存在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

徐某非法经营案 徐某常年经商。在墨西哥做生意,结识需要在海外使用人民币的人,知道别人在海外非法买卖外汇,还在以自己和杭州上城区等亲戚的名义申请多张银行卡他人用人民币跨境结汇,期间累计结汇2200万元以上(折合300万美元以上),受惠于他人20万元以上。期间,他们还通过比特币兑换货币,试图脱身。最终,许某以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从本案可以看出,直接帮助他人将比特币兑换成外汇,并从中牟取好处的,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也提醒我们,比特币可能被用于跨国洗钱犯罪的有效工具,相关防范也需要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反洗钱措施的监管和监督。

(四)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组织主导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诈骗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合法权益的人。一些非法活动分子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和概念作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吸引普通民众参与其中和培训。犯罪手法复杂,特别是打着“金融创新”名义开展的各种金融投资业务,混淆不清、难以辨认,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没有发生直接利用比特币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但存在使用其他数字货币或根本未发行的数字货币的情况。同时,司法实务部门有时不使用标准的“数字货币”作为术语来识别这些类似比特币的加密数字货币,称为“虚拟货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日发布“弘扬宪法精神、贯彻落实宪法规定”七大典型案例之一:卢某某、程某 有人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计划。

2015年9月,卢某某、程某某等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的流行,成立了科技有限公司比特币非法集资的形式,公司共同商讨建立GGP双赢积分奖励制度,发展会员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根据投资金额确定会员等级。普通卡有四种,银卡、金卡、钻石卡。 : 1 比例 比如释放对应的GGP积分,可以在BTC100网站上交易变现。同时,为了发展更多的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等级奖,并根据会员的会员等级和管理水平给予不同比例的奖金。经查,传销网共有30级,涉及会员账户1万余个,涉案总金额超过2亿元。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卢某某、程某某等11人提起公诉。 2019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程某某等11名被告人二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数字货币组织主导传销的案件中,其行为与诈骗犯罪有几个区别:一是传销的实施者会采取明显的线下发展、设置奖励积分机制等形式,骗子是直接捏造数字货币融资项目或虚报代表受害人购买数字货币,要求受害人出资;其次,传销活动的盈利方式主要取决于下一个家庭的发展。相比之下,欺诈者的利润更直接。